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(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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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2004年版本

1、根据《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》,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如下: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0升(含0升)以下、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;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0升(含0升)以下、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;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0升(含0升)以下、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(客车、越野车等除外)。

2、领导干部在任职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,5年之内不准更换;使用5年以上,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。领导干部变动岗位一律不准带车,新单位能在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的,不准配备新车。法律依据是《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》第四条。

3、领导干部在担任同一职务期间所配备的小汽车,在5年内不得更换。对于使用年限达5年以上的车辆,若仍可使用,则应继续使用。 领导干部岗位变动时,一律不得带走原配车辆。新单位如能从现有车辆中调剂使用,则不得新配备车辆。

4、011年版本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规定如下:公务用车分类:一般公务用车:用于处理公务、通信和应急情况。执法执勤用车:专用于执法任务。编制管理:一般公务用车编制:按20人每车1辆设定,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。执法执勤用车编制:由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决定。

5、符合国家标准:公务用车的配置还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,包括车辆的安全性、舒适性、节能环保性等要求,以满足公务活动的需要。管理制度: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,包括车辆的使用管理、维护管理、保险管理等,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、合理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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